參會人員:婁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剛、李培婷、侯秀濱、陳忠軍、陳正國、管福建、李基生、付飛、黃華、楊雪芹、王雪梅、孫惠娟
互助基金2017年第一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(共113人次)
(共113人次)
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35人次)
劉繼宏,男,4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00.5元,自費2520.3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56元。
蔡建淮,男,2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8397.74元,自費4712.4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14元。
胡寧波,男,4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82.66元,自費1297.64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324 元。
谷強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4255.95元,自費10340.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3619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陳廣磨,男,3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661.56元,自費2004.6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01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陳海,男,3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51.75元,自費2594.95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78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盧琦,男,2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4301.88元,全自費(發(fā)票原件)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9505元。
王國濤,男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814.93元,自費1704.3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26元。
王國濤,男,36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10月28日、2017年4月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286.6元,自費2415.9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42元。
許輝,男,35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441.06元,自費2469.5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0元。
羅菊華,女,47歲,丈夫因病于2016年12月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664.41元,自費7981.3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97元。
趙炳華,男,47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670.26元,自費1889.7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3元。
徐素霞,女,45歲,丈夫因病于2016年4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333.34元,自費2505.7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76元。
王明奎,男,53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2月1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072.5元,自費1935.9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90元。
秦樹芳,女,43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6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592.98元,自費1666.91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0元。
張金科,男,38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12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519.59元,自費6278.0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942元。
張雷,男,38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12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056.35元,自費2853.05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28元。
許靜,女,29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090.88元,自費2879.5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32元。
姜勇,男,30歲,兒子因病于2016年12月1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526.28元,自費4619.79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93元。
梁偉波,男,35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5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848.39元,自費4501.3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75元。
蔣偉斌,男,29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074.46元,自費3035.6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55元。
徐登元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887.4元,自費6221.95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22元。
高衛(wèi)芝,男,42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5月8日、6月2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66803.75元,自費46293.84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629元。
羅志彬,男,49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2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137.11元,自費29827.81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983元。
周宇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1月4日、1月31日、2月22日3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4772元,自費16275.1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628元。
楊偉慶,男,48歲,母親因病于2016年7月22日、11月15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34518.35元,自費8882.9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88元。
王鶴忠,男,29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236.63元,自費3711.7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71元。
許峰,男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、2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7400.33元,自費28351.6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835元。
林松,男,40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4610.67元,自費13937.4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394元。
陳剛,男,50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962.68元,自費4835.99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84元。
蔣偉明,男,33歲,父親因病于2016年12月27日、2017年2月22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8351.23元,自費7818.3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82元。
嚴維維,男,34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5日住院治療,母親因“雙側(cè)乳腺纖維腺瘤”于2017年4月20日住院治療,2人共花費10727.2元,共自費4379.3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38元。
李海松,女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885.04元,自費50998.1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100元。
胡灌漣,男,母親因病于2017年3月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56.98元,自費5307.2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530元。
蔣彥,男,43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6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7922.79元,自費4131.4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13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59人次)
劉業(yè)成,男,45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7241.7元,自費6129.34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2145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張海林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2810.87元,自費15413.8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5395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費文松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952.77元,自費3544.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63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周愛軍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38.28元,自費4329.6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99元。符合市總工會職工特殊疾病互濟會申請條件。
漆光權(quán)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日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36413.66元,自費25546.7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941元。
漆光權(quán)于2017年3月病逝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薛素海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511.74元,自費1898.5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75元。
王建華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117.28元,自費2865.1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60元。
楊其紅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171.8元,自費3923.8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77元。
王標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0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392.82元,自費5530.41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36元。
李曉兵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172.89元,自費11753.4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114元。
張寶林,男,5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2089.21元,自費4331.2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99元。
胡***,男,4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610.74元,自費1755.3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39元。
汪德海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779.92元,自費4839.1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452元。
姜金銀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555.02元,自費2375.45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713元。
朱金林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9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887.04元,自費278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836元。
汪海霞,女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1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850.65元,自費4308.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293元。
李兆同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933.97元,自費3540.2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062元。
孫波林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911.72元,自費2329.92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99元。
韓成華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308.91元,自費1674.4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25%補助,計419元。
開飛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663.81元,自費2134.6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640元。
黃兆軍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302.06元,自費5229.9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830元。
張鳳軍,男,4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428.63元,自費3989.35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97元。
孫云建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4026.75元,自費3775.03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133元。
陳洪年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3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873.7元,自費12383.57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4334元。
劉忠友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519.25元,自費4368.96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1311元。
鮑國春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4897.54元,自費56706.4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9847元。
鮑國春,男,51歲,本人于2017年4月2日死亡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三款的精神,會員死亡給予補助2萬元。
戴貴友,男,49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9016.35元,自費4862.88元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29元。
石城,男,40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3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122.61元(全自費,發(fā)票原件),根據(jù)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