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1月29日總公司六樓會議室召開互助基金會議
參會人員:婁伯翱、王克、徐文剛、侯秀濱、陳忠軍、陳正國、管福建、王飛、陸彬、盧魯、李基生、付飛、王洪奎、魏良青、楊雪芹、王雪梅、孫惠娟
互助基金2017年第二批申請補助人員名單
(共121人次)
一、押運管理中心(28人次)
武濤,男,3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062.62元,自費2759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66元。
王明奎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549.48元,自費1821.1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46元。
佴宏國,男,43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3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4555.92元,自費10489.4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4196元。徐聰,男,24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371.38元,自費2664.1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32元。
潘敏,男,4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028.49元,自費2743.6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60元。盧頂躍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4219.26元,自費14932.3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5973元。
周軍,男,3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8641.3元,自費14604.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5842元。
田萬昌,男,3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673.21元,自費3863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352元。
陳光富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473.21元,自費2544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91元。
陸冉,男,27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905.86元,自費2428.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850元。
陸冉,男,27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6月1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2512.76元,自費21257.5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189元。
鄭海,男,29歲,兒子因病 于2016年12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8392.58元,全自費(發(fā)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759元。
徐素霞,女,46歲,丈夫因病于2017年7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680.54元,自費1831.8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75元。
高其榮,男,63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522.14元,自費3253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88元。
陳峻濤,男,40歲,妻子因“右乳癌”于2017年5月起8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53698.98元,自費85674.1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851元。
周燕,女,40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7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689.93元,自費5211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82元。
孫耿洲,男,43歲,女兒因病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41609.89元,全自費(發(fā)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241元。
顏廷露,男,3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9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1425.38元,自費22723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72元。
蔣偉明,男,父親因因病于2017年4月、11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0106.21元,自費4301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30元。
胡玉兵,男,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至9月4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25470.25元,自費7339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34元。
王國濤,男,父親因病于2017年11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0855.62元,自費3014.2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01元。
張晶,男,39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10月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518.92元,自費4751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75元。
熊越清,男,51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2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2812.23元,自費4939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4939元。
潘錦國,男,47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4月18日住院治療,母親因“后循環(huán)缺血、高血壓病3級等” 于2017年5月、7月2次住院治療,父母共花費33705元,自費78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784元。
戴赟,男,29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7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6848.76元,自費12471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1247元。
盧正全,男,45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2月2次住院治療;母親因“慢性膽囊炎急性發(fā)作” 于2017年4月、5月2次住院治療,父母共花費38423.49元,自費8223.0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822元。
馬如松,男,42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6月至11月3次住院治療,父親因“腦梗死、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組等” 于2017年12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21784.74元,自費21308.9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31元。
胡偉民,男,53歲,父親因病于2017年5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8709.83元,自費6841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684元。
二、人防管理中心(58人次)
張德軍,男,43歲,女兒中考被江蘇省淮陰中學錄取,根據《關于淮安保安優(yōu)秀學子教育獎勵基金的條件及標準》第二條,考取淮陰中學高中部的學生一次性給予獎勵6000元。
謝飛,男,2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096.85元,自費1791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537元。
張海林,男,5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5月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749.6元,自費1546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64元。
姜漢晨,男,25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2412.47元,自費17367.2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6947元。
范素俊,男,5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住院治療,共花費13982.37元,自費3583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254元。
王錦春,男,49歲,本人因病于2016年7月2日、10月10日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15247.99元,自費8945.3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578元。
朱建淮,男,51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3501.36元,自費7874.7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150元。
馬金堯,男,5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6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453.28元,全自費(發(fā)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581元。
張軍,男,40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1836.79元,自費85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434元。
姜成峰,男,48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2月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036.31元,自費9105.0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642元。
趙正權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8月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702.59元,自費2727.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955元。
周紹艮,男,46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8482.16元,自費16127.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6451元。
李登領,男,52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7月29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675元,自費5325.3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2130元。
葛長明,男,53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9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025.68元,自費134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404元。
邱貴德,男,54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6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517.11元,自費2176.63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762元。
謝建剛,男,35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4008.09元,全自費(發(fā)票原件)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5603元。
于艷,女,39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1月1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2082.39元,自費9130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40%補助,計3652元。
楊榮林,男,55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4月1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018.7元,自費4145.8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5%補助,計1451元。
徐猛,男,37歲,本人因病于2017年10月25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763.5元,自費1227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一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30%補助,計368元。
丁海林,男,42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2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24.39元,自費4586.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88元。
張金保,男,55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5008.03元,自費8311.5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246元。
莊正明,男,48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至12月9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86337.55元,自費33415.98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012元。
范延平,男,49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2327.77元,自費2425.0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64元。
付建強,男,41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6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1067.06元,自費4220.7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33元。
孫瑞雪,男,50歲,妻子因病 于2017年6月2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6307.53元,自費5086.6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763元。
高金軍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5月27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6338.43元,自費1577.64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37元。
吳家繼,男,41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8月1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10660.4元,自費7444.9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1117元。
丁峰,男,33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5月3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529.1元,自費3701.5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55元。
徐玉標,男,40歲,女兒因病于2017年7月24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3951.18元,自費2662.11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99元。
吳以鵬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9月11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4647.9元,自費16726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509元。
王瑞艮,男,50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7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26818.43元,自費21540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3231元。
陳海軍,男,42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5月8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9333.22元,自費4363.6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655元。
石馬之,男,51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11月3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409.5元,自費1914.3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287元。
王興貴,男,54歲,妻子因病于2017年10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8693.77元,自費3818.85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573元。
詹懷兵,男,47歲,兒子因病于2017年11月2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7087.91元,自費3212.1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5%補助,計482元。
詹懷兵,男,47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9月2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5724.48元,自費2125.7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13元。
金春紅,女,38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12月20日住院治療,共花費4812.02元,自費2206.22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221元。
丁海珍,女,46歲,母親因病于2017年4月至5月2次住院治療,共花費9568.11元,自費3290.79元,根據互助基金第十三條第五款的精神,給予自費部分10%補助,計329元。
魏牛成,男,56歲,母